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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喻海松:动物资源类刑事案件司法认定规定
摘 要
现有动物犯罪司法规则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司法实际,宜“废旧立新”,革新规则体系。新近相关立法的调整,彰显公共卫生安全成为动物犯罪的保护法益。走私珍贵动物、珍贵动物制品罪与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虽有重合,但不能作同一认定。而且,就走私珍贵动物、珍贵动物制品罪而言,亦应区分出境和入境确定犯罪对象范围。
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为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“三有动物”和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
非法猎捕、收购、运输、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为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
两者之间亦存在一定交叉关系,需要结合具体行为方式加以界分。
基于行政犯的属性,尚不能将人工繁育动物排除出“珍贵动物”和“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”的范畴,但应当对相关案件确立综合评判规则,着重考量相关物种人工繁育情况。
对动物犯罪的定罪量刑,应当由数量标准转变为以价值为基准的多元模式,确保案件的处理契合民众的法感情,做到罪责刑相适应。
关键词
动物犯罪 人工繁育动物 行政犯 公共卫生安全法益 犯罪对象
一、问题的缘起
二、司法规则的革新思路
三、动物犯罪的对象厘清
四、人工繁育动物的归属
五、刑罚基准的体系调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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